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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作業依據:
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: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,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;其有變更者,亦同:
一、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。
二、 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。
三、 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。
四、 個人資料之類別。
※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( 民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修正 )。
■公告日期:2014-06-30
■保有機關:苗栗縣啟新國民中學
■聯絡方式
地 址:苗栗縣通霄鎮白東里135-2號
電 話:037-792645
電子郵件:hsd511@webmail.mlc.edu.tw
■啟新國中資料內容:如附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