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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導處-學校衛生法修正第十三條條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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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491號總統令,該條文修正如下:
學校衛生法修正第十三條條文
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公布
第 十三 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或有造成校內傳染之虞時,應會同衛生、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;必要時,得禁止到校。
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,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。並應協助學校備置適當之防疫物資。


相關檔案

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491號總統令.pdf


發布時間: 2021-01-22 11:29:55
發布單位: 啟新國中教導處


苗栗縣立啟新國民中學
校址:35742苗栗縣通霄鎮白東里啟新路135之2號
電話:(037)792804 傳真:(037)793645
最後更新時間:2024-04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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